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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校关于“大学生纳入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”有关事宜的通知

发布日期:2015-02-28  来源:   点击量:

根据《关于印发〈上海市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试行办法〉的通知》(沪发改医改(2014)2号)和《关于实施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》(沪人社医发(2015)5号)的要求,为保证上海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(简称“居民大病保险”)在我校的有效实施,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:

一、适用对象

居民大病保险适用于参加上海市城镇居民医保的大学生,即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参保大学生(包括在校注册本科生、高职高专学生及研究生),不包含由单位派遣到我校就读、各类在职学习及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。

二、保障待遇

(一)居民大病保险包括:1.重症尿毒症透析治疗;2.肾移植抗排异治疗;3.恶性肿瘤治疗(化学治疗、内分泌特异治疗、放射治疗、同位素治疗、介入治疗、中医药治疗);4.部分精神病病种治疗(精神分裂症、中重度抑郁症、狂躁症、强迫症、精神发育迟缓伴发精神障碍、癫痫伴发精神障碍、偏执性精神病)。

2015年9月1日起,血友病、再生障碍性贫血一并纳入居民大病保险。

(二)参保大学生患上述大病,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、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个人自负部分,纳入居民大病保险支付范围,由大病保险资金报销50%。居民大病保险的支付范围、审核管理等参照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的有关规定。

三、报销凭证

1.身份证(未领取身份证的提供其他有效身份证件)、学生证(原件和复印件);

2.医疗保障住院结算凭证(复印件);

3.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收据(原件)或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结算单(原件);

4.门急诊病例、出院小结、费用等明细清单等有关资料(原件或复印件);

5.委托他人办理报销业务的,被委托人在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,还必须提供被委托人的身份证(原件和复印件)、与委托人的关系证明(户口簿、出生证明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关系证明)。

6.参保大学生本人银行卡。

四、报销流程

1.参保大学生发生大病医疗费用后,应在医疗费用收据开具之日起的6个月内提供相应材料,到本人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报销大病医疗费用;

2.商业保险机构受理申请后,按照本市居民大病保险的相关规定对医疗费用进行审核;

3.商业保险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医疗费用的审核、结算及报销款支付,报销款的支付原则上采用银行卡的形式。

五、经办机构

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服务由四家商业保险机构办理: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、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、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。

参保大学生首次申请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时选定的商业保险机构,作为当年本人办理居民大病保险报销的定点经办机构,选定后年度内原则上不要更改。

六、实施时间

居民大病保险自2015年1月30日起正式启动,本通知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。对2014年7月1日至居民大病保险正式启动之日期间发生的大病医疗费用,符合本市居民大病保险范围的,可申请补结算。

咨询电话:校医院医务科(65988823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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